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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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老师:中级会计师,重点大学财经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多年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业务能力突出,行业经验丰富;精通财税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具有很强的成本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能力,注重理论与实务场景相结合,灵活地解决各类企业财务方面的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