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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在2021年5月24日书面通知离职,且承诺可以留至单位新招到员工接手工作为止,但公司负责人要求我当月月底离职,并口述不要求扣申请人违约金,等到2021年7月20单位通知我领取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同时告诉我由于我提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扣除工资的20%作为违约金,说是公司规定。我觉得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仲裁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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