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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7年夏天,某制药公司在中国启动了一项针对新员工的未来之星的研修培训的计划,在中国范围内选拔优秀新员工送到澳洲的关联公司进行研修培训。被选拔的员工将在海外工作学习一年,之后回到国内为公司服务三年。公司与他们签署了《海外研修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海外工作时间和回国后的服务期限,并且明确如果员工服务期限不满离职,则需要向公司支付海外研修培训期间的费用10万元。2008年下半年开始,这些人员陆续回国,刘海却在回国工作了两个月后提出书面辞职。公司按照《海外研修培训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其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要求。但是,刘海却提出,其在海外期间一直在工作,每天长达10个小时,根本没有学习培训过,公司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培训费用,拒绝赔偿违约金。公司则提出刘海出国期间公司承担的五万元左右差旅费用和生活补助的票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将已经离职的刘海告到了仲裁庭,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海外研修是不是培训? 培训费用如何确定? 这种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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