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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来公司试用期约定的工资是3000元/26日,当正式开始进入试用期后,发现并不是以3000元/26天计算,而是以3000元/28天计算的。老板自己定义计算方式是这样的:22天正常工作日,然后有4天算是加班,该付1.5倍的工资,那么就是4*1.5=6,所以这28天就是这么得来的(22+6),以此为基数把每天的平均工资全部递减后,根本不存在加班时应该有的1.5倍工资。我想问这样的计算方式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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