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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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王某在一家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3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1月、2月均有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公司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个人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到账,什么时候付款。如果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王某与公司协商不成,便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对王某1月、2月的销售业绩以及双方事先达成的提成比例等均无异议,但以王某所做的业务未到账,不符合提成条件,以及王某已不再是本单位的员工,也无需追逃账款为由,拒绝支付提成款。提成款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款到提成的约定或规则是否可以?公司不支付提成款的理由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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