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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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企业在计算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税前进行丁扣除。但税务机关
认为,甲企业110万元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的决定。甲企业不服,拒绝补缴税款。 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拒绝补缴税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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