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A.由于是甲公司的原因导致,故而建设单位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B.因约定各自承担 50%,故乙公司只应对建设单位承担 10万元的赔偿责任
C.如果建设单位向乙公司主张,则乙公司应先对 20万元索赔额承担责任
D.只有甲公司无力承担,乙公司才应先承担责任责任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平原则处理。
A.乙机构应当按照甲公司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B.乙机构应当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C.因乙机构的过错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的,甲公司可以要求乙机构赔偿损失
D.甲公司、乙机构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
A.请求撤销合同,由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请求撤销合同,由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解除合同,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D.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主张合同无效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