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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东宝公司承运货物到港后,通知收货人甲公司提货。甲公司称正本提单尚未寄至银行,愿意出具保函以提取货物。其保函中称“甲公司愿意承担东宝公司因放货引发的一起法律责任”。东宝公司接受了保函,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单据寄至银行,但甲公司并未去银行付款赎单,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实践,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银行可以要求东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东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因为有保函的存在,故东宝公司可以对抗银行的请求

D.该案应由甲公司独自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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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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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伪造银行保函案 案情 2001年初,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

案例 伪造银行保函案

案情

2001年初,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作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保函出处入手。上海甲船运公司根据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丁银行。该印度丁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因而,上海甲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上海甲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银行出具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保函骗取上海甲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为此.上海甲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2004年1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甲船运公司相应货款、银行利息和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甲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因此,上海甲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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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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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国上海某公司与印度某公司签订了进口1,5万吨白糖的合同,共3000万袋,价格条件是FOB盂买,每吨360美元。该批货由一艘巴拿马籍货轮承运,上海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印度港装货过程中,船长看到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且已有“脏包”,很明显是雨水造成的。承运人欲在提单上批注,后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抵达上海港后,上海公司提货时发现有560包白糖被雨水污染,此外货物还短少380包。对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

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

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

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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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将铁路货物“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有关收货单位或人员到站领取贷物义务方是()

A.承运方

B.托运方

C.装卸公司

D.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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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

位于天津的甲公司(卖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从天津运至厦门(系送货上门)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承运船舶为属于上海捷达船运公司所有的吉祥号货轮,收货人为位于厦门的乙公司(买方)。货物于1月22日起运,1月25日抵达厦门港,收货人验货时发现化肥水湿,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发出了货物出险通知,报损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问题:

(1) 如果船方称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途中发生9级大风,货舱的阀门被打松致使进水。假设您负责天津分公司水险理赔工作,请按照公司水险理赔流程和有关的管理规定,全面分析上述赔案,并制定理赔方案。

(2)经查,该批化肥的发票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由于水湿发生贬值,残值估计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由于理赔工作耽误了最佳销售时机,该批化肥至多能卖100万元人民币。请就上述已知条件制作赔款理算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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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15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青岛,
每袋单价为50美元。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的M轮承运。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托运人B公司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达飞轮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M轮抵达中国青岛港后,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有180袋面粉被雨水污染无法食用,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

(1) 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 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免于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因雨水污染造成的180袋面粉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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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CIF汉堡的买卖合同,下列正确的是()。

A.货物须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向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C.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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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货物保险纠纷案 工贸公司将一批泰国进口聚脂切片销售给化纤公司,委托甲港港务公司将货物从甲港运
往乙港。1993年10月1日,货物585包计468吨装上船。装船后,船方在货物交接清单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计收包散装料织包74个,另收原装改装袋3个”。同日,工贸公司向保险公司设于甲港港务公司的保险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记载:货物重量468吨计585包,保险金额5054000元。12月5日,船在乙港卸货,乙港港务公司装卸公司在货物交接清单上另注“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后又书面补充证明货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损使调包20包,扫舱包6包,另外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有5包外包装底部受潮”。保险公司提供两张照片,证实货物装船时有破漏,部分货物装在甲板上。

该批货物由收货人化纤公司自行验收,没有港务部门制作的货运记录,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公证检验,工贸公司、保险公司及收货人亦未会同检验。1994年1月14日,化纤公司单方面确定货物受损情况为“落地料4.8吨,破包63.2吨,混杂料12吨,短缺3.78吨”,经济损失为342424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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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

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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