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乙娶妻陈某,王丙在读高中。1999年5月20日,王某与王甲外出时遇车祸,王甲当场身亡,王某重伤住院。在病床前,王某以为自己不久于世,当着两名单位同事的面口头吩咐其子女:自己过世后,将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给小女王丙,存款12万元给张某6万元,余4万元王甲和王乙各得2万。经治疗,王某康复出院,回到家里,写了亲笔感谢信一封感谢医生的精心治疗,书完兴起,喝酒两杯,突发脑溢血,于2000年11月20日不治而亡。办完丧事后,王乙要外出打工。于是于2000年11月30日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与李某得知后表示反对,王乙解释说,所得房款将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首期购房6万元,当即分给妹妹王丙3万元作为学习费用,王丙收后交给其母代管。曹某答应余款6个月后付清。之后不久,曹某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4月25日,曹某外出时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就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但因无力照管生意,也就无力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了。2001年5月,王乙索款未果。(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题:
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