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于2002年3月到一申请省发改委项目的公司考察时,在该公司举行的
陈某(某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于2002年3月到一申请省发改委项目的公司考察时,在该公司举行的招待宴会上向公司经理提出借辆轿车用。公司经理为得到陈某在项目审批上的支持,马上让下属花18万元买了新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办好相关手续后送到陈手中。2003年,陈某到某市挂职副市长。配了公车,但没有将该车物归原主,而是转手给内弟吴某使用,直至2008年3月被纪委查处。 请问对陈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详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