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16周岁的在校学生,国庆节放假期间,他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一路人人民币5000元,将赃款挥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下列内容不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是()。
A.甲在校学生的身份
B.甲抢劫时的年龄
C.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甲犯罪后自首的情节
A.甲在校学生的身份
B.甲抢劫时的年龄
C.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甲犯罪后自首的情节
A.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乡居民
B.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C.所有非就业的城乡居民
D.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农村非从业居民
A.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
B.6 周岁(不含 6 周岁)至 18 周岁(含 18 周岁)未成年人
C.60 周岁(含 60 周岁)至 64 周岁(含 60 周岁)老人
D.身高 1.2 米(不含 1.2 米)至 1.5 米(含 1.5 米)儿童
E.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入场的一名陪护
A.小刚盗窃的作案手法
B.小刚的年龄
C.小刚盗窃电脑的价值
D.小刚家庭管教情况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45周岁
A.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B.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个体劳动
C.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
D.企业雇佣未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E.让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省政府允许从事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