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牙刷,具有特征L或者特征M。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N。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O。 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牙刷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作出的下列哪些修改能够被允许?
A.删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M的牙刷的技术方案
B.删除权利要求4,同时将本发明的发明名称由“一种牙刷及其制备方法”修改为“一种牙刷”
C.删除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D.修改权利要求1,增加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