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存在于下列哪类人身保险业务中()?
A.意外伤害保险
B.意外医疗保险
C.住院津贴保险
D.重大疾病保险
A.意外伤害保险
B.意外医疗保险
C.住院津贴保险
D.重大疾病保险
A.代位求偿权存在于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中
B.代位求偿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C.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内容
D.代位求偿权不受保险人实际赔偿数额的限制
A.投保人本人及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B.投保人的兄弟姐妹
C.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D.与投保人有雇佣关系的人
①人身保险大多数为长期业务,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显著地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
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购买人身保险的客户所投保的保险金额应当越高越好
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对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④人身保险多为定额给付型保险,而财产保险则多是损失补偿型保险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
D、②③④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应遵循保险兼营原则
B.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C.新设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
D.保险资金运用需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
A.损失补偿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首因原则
D.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