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指定邓某为受益人
(1)被保险人李某生前欠其好友张某20万元,因此张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0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李某的父母提出,邓某已与李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3)100万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1)被保险人李某生前欠其好友张某20万元,因此张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0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李某的父母提出,邓某已与李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3)100万保险金应该由谁领取?
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你认为保险公司该如何给付?
A.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B.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C.非定额终身寿险
D.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
A.保障李某经济需要
B.满足秦某的安全保障需要
C.达到保障与储蓄双重目标
D.资金投资的经济需要
A.只承担终身寿险责任,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B.不承担终身寿险责任,只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C.对终身寿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均需承担给付责任
D.对终身寿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均不承担给付责任
问: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案情介绍]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A.吴某
B.吴某和孙某
C.孙某
D.李某所在单位
A.吴某
B.吴某和孙某
C.孙某
D.李某所在单位
A.人寿保险
B. 个人人身保险
C. 联生保险
D. 终身寿险
A.98元
B.99元
C.100元
D.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