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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但产地证“收货人”一栏不得空白。()
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但产地证“收货人”一栏不得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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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但产地证“收货人”一栏不得空白。()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n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据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农产品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对方船舶到达港口时即进行装运。同时船长通过外轮代理公司交来提单用纸,并通知提单上关于运费条款应填列:“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农产品公司对照信用证有关提单条款,发现信用证并未规定运费支付条款如何填列。如果按船长要求在提单上填列上述条款并不与信用证相抵触,故认为没有问题。
农产品公司在装运后向商检局申请出具Form A证书。但商检局却要求在证书中填列详细的发货人地址,不得留空。
农产品公司不得已向AB公司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并要求最终改为:“Alldocuments,except invoice and GSP Form A must not show the consigncr's(or beneficiary's)address.”但AB公司认为一定要修改的话,条件是GSP证书中的发货人一栏中必须使用虚构的地址。
农产品公司按上述信用证修改的要求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时发现GSP 证书中的地址与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不符,所以农产品公司只好又将发票上印就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了议付。单据寄到开证行,对方却又提出了单证不符:
“关于第×××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信用证规定:‘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发货人地址。’你提交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中表示了发货人地址,而发票中未显示地址,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提单上表示‘Freigtl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样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已构成租船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我们不能接受租船合同提单。
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A.APPLICANT
B.TO ORDER OF BENEFICIARY
C.SHIPPER
D.TO ORDER OF SHIPPIER
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Chinese Port,缮制提单时,装运港一栏应照样填Chinese Port以免单证不符。( )
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Chines Port,缮制提单时,装运港一栏应照样填Chinese Port以免单证不符。( )
A.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
B.如果信用证要求填写中间商的,应照办
C.如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此栏可以留空
D.此栏是强制性的,必须填写出口商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