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上未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销或不可撤销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销信用证
B.不可撤销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销或不可撤销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上未注明“不可撤消”的字样,该信用证应视为()。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A.可撤消信用证
B.不可撤消信用证
C.远期信用证
D.由受益人决定可撤消或不可撤消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致: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日期:2003年2月4日
信用证号:472/818
金额:USD155 000.00
通知行:广州中国银行
敬启者:
兹开立不可撤销之信用证以贵公司为受益人,开证人为香港ABC贸易公司,总金额为美元壹拾伍万伍仟元正,由受益人开具即期汇票以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1.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2.保险单包括平安险及战争险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3.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to order)并“空白背书”(endorsed in blank),列明货物自贵埠运至新加坡,注明“运费付讫”,通知开证人船名、数量及装运日期之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台灯架(Lamp Holder),型号为W1052/55874,每台美元3 100(按销货确认书JT126号),CIF新加坡
分批装运: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不允许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 2003-3-28
交单日期:2003-4-15 广州
特别条款:金额及数量可增减5%
凡根据本信用证并按照其所列条款开出之汇票,如及时提出,敝行同意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履行付款责任。
本证受国际商会1994年修订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约束。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有一个最迟交单期的规定,即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的若干天内向银行交单。假如信用证上没有这一项规定,则银行可按21天掌握。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的条款
B.注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的条款
C.注明受益人须在某日之前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款
D.注明出口货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