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预付款保函
B.支付保函
C.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D.履约保函
A.协议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
B.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C.协议书、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
D.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预付款明细单
下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B.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C.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0天
D.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案例 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1.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2.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须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3.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4.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1.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2.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3.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4.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5.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6.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
然而,买卖双方虽经多次磋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稍后,招标方通过当地D银行开来两份信用证,来证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按间隔相等的时间分三批运达港口,最迟装期为×年9月25日,在保函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且已落实反担保的情况下,我方担保行于×年6月22日指示D银行转开金额为21万美元的中标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时交货或短装情况下凭书面索赔函得到偿付,保函效期至全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60天内有效或至×年11月30日,以早者为准。”同时,还声明此保函系根据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开立。11月10日,担保行获悉最后一批货已于9月25日到达目的港,便致电D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是,直到11月24日,对方才复电称:保函受益人未退正本保函,并提示保函效期至×年12月30日。随后,担保行在12月14日接到D银行电告: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12日通过公证机构提交正式函件,声言保函申请人违约,要求担保行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起息日为12月13日。经了解,保函申请人发送的第三批货晚到目的港,根据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为全部货到后60天,而W国法律另赋予15天宽限期,所以最迟索赔日应为12月10日,但对方称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12月10日和11日两天是当地假日,故D银行在12月12日受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结果,担保行与保函申请人在多次努力未能劝阻对方撤回索赔的情况下,为维护信誉,不得不于12月31日对外赔付,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和利息。次年1月16日,此案以担保行收到对方撤函通知,但已作出赔偿的重大代价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