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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

案例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 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签署。既然全套单据中的另两份提单明确写明“duplicate”(第二联)、“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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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例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

案例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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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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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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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

案例 凭副本运输单据付款案例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给了受益人。货物装运后,受益人将单据提呈给通知行要求议付,并称,由于进出口港距离较近,正本提单已直接寄给申请人,请通知行发电开证行,征求其凭副本提单议付的授权,同意后再进行议付。A行审查单据发现其他不符,同意发电I行征询意见。I行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I行遂电复通知行同意授权凭副本提单议付,通知行即对受益人付了款,并寄单开证行索偿。两天后,I行受到了A行的单据,发现除未提供正本提单外,其他一切条件均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I行贷记了A行的账,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次日,申请人要求I行出具提货担保以便提货。因为货物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收到。I行鉴于已对A行偿付并且已借记申请人之账,于是出具了提货担保,申请人以银行担保提走了货物。

一星期后,I行忽从另一银行X行收到了一套托收单据,其中的提单恰好是上述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托收委托人却是一家不知名的商人并非原信用证受益人,而付款人则仍为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但I行已无法找到付款人,只得回复托收行并称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意见处理。

托收行X行将此情况通知其客户,并请求其客户指示。

托收委托人告知X行,A行已开立提货担保,申请人已据此提走了货物。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仍在他手里,开证行无权任意处理,如收不到货款,将向船公司索赔货款。当托收行将情况通知开证行时,开证行才恍然大悟受了诈骗,但I行认为,它已代表申请人支付了货款,不能要求它对同一批货物再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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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例 FOB术语与“已装船”海运提单 案情 某日,一开证行开出了一张以FOB术语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单

案例 FOB术语与“已装船”海运提单

案情

某日,一开证行开出了一张以FOB术语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包括全套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的“已装船”海运提单,并在海运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备货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标有“运费已付”和“已装船”字样,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于是拒绝付款。请分析议付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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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案情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

案例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案情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保兑行在付款后,很难从已破产的开证银行那里得到全部付款,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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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案情 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

案例 保兑行的职责

案情

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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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洁净字样遭删除 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

案例 洁净字样遭删除

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 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 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最后,开证行终于如数支付了信用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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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

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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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n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据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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