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汇率:1美元=7.7358港元
三个月远期汇率:1美元=7.7158港元
试问香港A公司如何采用掉期交易合同法避免外汇风险而且获利?
美国某企业于2013年3月15日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件,价值为2500万日元,日元的即期汇率为:USD/JPY=100.00,三个月以后结算。由于日本近来实行极度的量化宽松政策,日元兑其他主要货币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的不满,该企业担心因国际社会的共同干预而使日元大幅升值,令3个月以后买入日元的成本大幅上升,该企业于是在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3月15日时,7月份的日元期货合约的价格为 USD/JPY=95.00。到了6月15日,7月份日元期货合约的价格为USD/JPY=80.00,此时的日元即期汇率为USD/JPY= 82.00。试分析该进口商的套期保值过程和效果。(每张日元期货合约规模为1250万日元)。
A.可能承担日元升值风险
B.可能承担日元贬值风险
C.可以买入日元/美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D.可以卖出日元/美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求:(1)三个月远期美元汇率是多少?
(2)如果美国进口商要求改报美元价,即期付款情况下应报多少?
(3)如果美国进口商要求延期三个月付款,英国公司应报多少美元?
求:(1)三个月远期美元汇率是多少?
(2)如果美国进口商要求改报美元价,即期付款情况下应报多少?
(3)如果美国进口商要求延期三个月付款,英国公司应报多少美元?
案例 因付款条件不清和代收行操作不当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A.以期货市场盈利弥补现货市场亏损后,还有净盈利7157美元
B.不完全套期保值,且有净亏损7157美元
C.以期货市场盈利弥补现货市场亏损后,还有净盈利7777美元
D.不完全套期保值,且有净亏损7777美元
A.288666.67
B.57333.33
C.62666.67
D.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