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10年3月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
(1)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800000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为500000元,产品已发出,价税款已收存入银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购买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款已付,材料尚未到达。若干天后,材料到达验收时发现短缺10000元(不含增值税),经查是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公司承诺赔付5000元。
(3)收购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列示的买价为100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款已付,假定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的13%计算确定。
(4)用银行存款缴纳前期未交的增值税3000元。
(5)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应有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
(6)用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45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该批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0000元。
(7)用公司产品发放给股东作为股利,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0元,市场不含税的售价为9000元。
(8)用银行存款缴纳本月应交的增值税50000元。
(9)计算并转出本期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请编制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