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4月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1250元,2010年4月,该企业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款项已付,所购材料已验收入库。
(2)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9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150元。
(3)本月大修理工程领用库存商品成本800元,按计税价格1000元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70元。
(4)以库存商品向股东支付股利。该批库存商品成本8000元,按计税价格10000元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按成本为支付股利额)。
(5)月末原材料盘亏500元,转出增值税85元;经查明属于正常损失。
(6)交纳本月份增值税12000元。
(7)月末结转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税额。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