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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张某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生产经营的收入是6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已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万元,员工的工资10

万元,个体户业主的工资5万元,其他的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用、税金6万元。员工工资和业主工资没有包含在成本费用中。计算2010年该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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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支出的有()。(2010年)

A.借款利息支出

B.缴纳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C.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D.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E.通过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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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一个体工商户销售化工产品取得价款60万元,用本厂汽车为客户运送收

某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一个体工商户销售化工产品取得价款60万元,用本厂汽车为客户运送收取了0.4万元运输费,又用20万元的化工产品抵偿前欠供货商货款。本月销项税额为()万元。

A.8.72

B.11.62

C.11.66

D.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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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个体工商户张某2016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5万元。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张某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万元。

A.30

B.25

C.40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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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为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用尖刀威胁前来催缴税款的税务干部张某、王某,混乱中将张某刺成重伤。对于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A.抗税罪故意杀人罪

B.逃税罪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逃税罪

D.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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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张某的日工资为16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0年10月,张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一天,在某一个周末加班一天,在某一天加班三个小时。张某在2010年10月应当得到的加班费是( )元。

A.160

B.320

C.890

D.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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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公司2010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部分内容见表13-5。 表13-5 甲公司2010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部分内容

甲公司2010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部分内容见表13-5。

表13-5 甲公司2010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部分内容

2010年凭证摘要结算凭证对应科目收入支出结余
种类编号
31银收0586收货款应收账款126368.60
58银付1360付电费应付账款64358.50
716银收0986收工行利息财务费用15863.45

注册会计师李军于2011年1月18日将上表内容进行相关核对后认为无不符事项。

请你代李军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检查情况表(见表13-6)(索引号为ZA7,复核人为张梅,复核日期为2011年1月19日)。

甲公司2010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部分内容见表13-5。          表13-5 甲公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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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被指定的监护人经过自行变更后,不能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B.王某为个体工商户,他不可以为自己经营的小卖部起字号

C.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

D.张某在救助落水的刘某时造成刘某受伤,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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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某属于自由职业者,本月外出演奏所得为5000元,则王某的所得应按()项目征税。A.工资、薪金所得

王某属于自由职业者,本月外出演奏所得为5000元,则王某的所得应按()项目征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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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公司业务人员张某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张某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北京。2010
年6月张某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张某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张某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深圳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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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张某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某。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张某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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