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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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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际支付的摊位费、工商管理费,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用于家庭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
D.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文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A.向其全体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允许据实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E.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30%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A.向个体工商户业主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均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时,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A.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的部分
B.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C.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D.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