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境内分行按企业申请开出人民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境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提供跨境融资服务。
A.人民币内保外贷
B.存贷通
C.进口代付
D.跨境融易通
A.人民币内保外贷
B.存贷通
C.进口代付
D.跨境融易通
A.境内企业,境内融资行
B.境内企业,境外融资行
C.境外企业,境内融资行
D.境外企业,境外融资行
A.信用证错币转通知
B.信用证通知
C.信用证转通知
D.信用证预通知
A.跨境人民币背开信用证
B.人民币进口代付
C.存贷通
D.内保外贷
A.受理申请→业务审批→对外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签订协议
B.受理申请→签订协议→业务审批→对外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C.受理申请→业务审批→签订协议→对外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D.受理申请→对外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签订协议
案例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案情
2004年5月25日,甲公司因承包乙公司的工程而要求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履约保函。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开具保函协议书》,约定银行向乙公司开出有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整,有效期为2005年5月25日,甲公司提供了20万元的保证金。随后,丙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应甲公司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公司未能按工程合同规定履行其全部责任,我行保证为其承担责任。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合格后实效”。2005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丙银行提出索赔,丙银行以其在与甲公司《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和保函有效期截止为2。05年5月25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丙银行立即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金额200万元及其他费用。
A.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
B.质量维修
C.付款
D.保证金支付
A.各开户行应对客户申请表格进行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企业信息的维护及企业普通支付备案信息的审核。
B.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应保证客户及开户行报送的客户申请表格、客户服务协议、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文件真实、要素齐全、内容一致。
C.各取单行应严格按照各行与海关议定的取单流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核对相符税费款必须于当日(最迟不能超过第三天)划转至国库代理行或海关收费账户开户行,各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D.对于担保支付业务,国际结算部门在收到《垫款通知书》后应立即启动保函履约付款流程;税费款转入取单行的税费暂存账户后,应立即发出《垫款支付确认书》,通知一级分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拖延。
A.申请书
B.合同
C.《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D.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