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包括管理岗位和后勤的职工
B.所有教育培训机构中和教育文化机构的工作人员
C.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D.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工作人员
A、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被收集者同意;
B、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C、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D、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A.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B.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C.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D.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A.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B.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
D.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A."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B."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C."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D."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B.在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
C.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A.在学校、社区及任何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做出影响儿童的决定前,支持并为儿童代言
B.帮助家长掌握养育和保护儿童的技能
C.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
D.组织学校召开教师、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会议
A.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
B.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D.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