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A.10%
B.20%
C.30%
D.40%
A.住宅物业的业主
B.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D.非单户独立使用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E.可作住宅也可作非住宅物业使用的业主
重庆市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往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淮为
A.多层、高层均为60元/建筑平方米
B.多层、高层均为80元/建筑平方米
C.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6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80元/建筑平方米
D.多层(六层及底层以下)为8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60元/建筑平方米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
B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
C与单幢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D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下列物业的业主不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是()。
A.普通住宅
B.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
C.住宅小区的非住宅
D.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A.商品住宅,按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B.售后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按交存比例分摊
C.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尚未售出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D.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无需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A.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B.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C.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该共有关系的业主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D.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总建筑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该共有关系的业主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E.资金使用计划涉及动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