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经营的网吧的面积二分之一用于其他项目的经营,使网吧的经营面积缩小了一半,计算机数量也减少了三分之一。经依法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认为,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因此,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罚则中,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行政处罚。请指出本案中适用法律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