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B.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C.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A.《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
B.《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及其修订本
C.《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D.《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A.有关当事人,开立保函的依据
B.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C.要求付款的条件
D.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E.受益人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案例 担保行拒不履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