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被保险人向A国B公司出口52 000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D/P即期。当年10月,B公司要求改报
该笔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 银行保函失效受损案
案情
2003年1月,我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受用户委托向J国W公司订购精密仪器一套,价值150万美元,交货期为次年3月份。由于卖方出售的仪器技术较先进,须经相应机构批准方能出口。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签约一个月后凭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支付20%,系合同定金;凭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支付70%;凭买方在安装调试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支付最后的10%。关于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效期,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同意如下:“ThisLetter of Guarantee is in any everlt to become null and voki on theend of April 2004,unless we shall have in the meantime agreecl toextend such expiry date.”据此,该保函到2004年4月底失效,即交货期后一个月。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2003年2月,卖方银行出具保函。
2003年3月初,买方审核无误支付20%定金计30万美元。
2003年7月,卖方按合同规定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
2003年11月,买方开出了银行信用证。
2004年1月,卖方通知货已备妥,请买方告订舱情况;买方通知卖方,因厂房尚未竣工,要求推迟到4月底发运;卖方确认同意,买方作L/C变更,交货期延至4月份。
2004年2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出口许可尚未得到批准,要求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3月初,卖方电告,货物被对方海关扣留,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4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无法及时装运,要求推迟至5月底发运,买方同意,并相应修改L/C装运期,L/C效期至6月21日。
2004年6月初,W公司宣布破产,当地法院指定财产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全部资产被冻结,对此,我方一无所知。
2004年7月,B公司来华通知,W公司被拍卖并已被B公司买进,B公司负责W公司合同履约等事项。为此,我方立即通知银行拒付任何议付单据,经查此时L/C及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L/G)已失效。买方与卖方就20%的定金进行了协商,买方要求卖方协助追还20%的定金。但是,B公司坚持由于拍卖过程中未得到该笔款项,不承担义务。买方则坚持己见,双方僵持不下。后因用户要货急,双方商定协议如下:“The Buyer shall increase thereturned down payment into the newly opened L/C upon gettingthe refunded down payment from the×××bank.”即一旦买方从XX银行得到上述款项,该款项将追加到新开设的信用证金额中去。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即供货方由w公司变为B公司,合同其他条款照旧。与此同时,买方急告使馆商务处,并与W公司所在国驻华领馆联系,追索20%定金。
2004年9月,由于对W公司所在国破产法等不甚了解,几经周折,买方将追索对象转向财产清算委员会,要求将买方列入债权人,但该委员会迟迟未复。
2004年11月,该委员会在买方几番催促下,同意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而非第一债权人,为此,买方一面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根据,草拟索款方案;另一方面与其驻华使馆联系,以求协助,在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迅速派出以买方、银行、律师和用户四方组成的索款小组赴J国索款,拟定索款对象如下:1.财产清算委员会;2.卖方银行;3.B公司。索款途径为:派员交涉;请求银行协助;通过使馆做工作;诉诸法律。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国内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综合保险保单,约定年适保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003年5月初,A公司就其对M国买家B公司的出口向我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OA60天50万美元。2003年5月中旬,我公司批复了该买方信用限额。2003年6月,A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发货40万美元,并于货物出口后第3日向我公司进行了申报。买家提货后于2003年7月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于获悉买方申请破产保护后第3日向我公司报损,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理贸易合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3月,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支付方式是20%预付款加80%0A60天,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2003年4月底之前支付A公司20%的预付款。但是,截至破产之日,B公司也没有将上述预付款支付给A公司。在审理买卖双方往来贸易函电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发现:A公司向B公司催讨的货款中不但包括已向我公司申报的40万美元,还包括双方以往交易过程中B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20万美元。
A.2002年9月10日
B.2003年3月10日
C.2002年6月10日
D.2002年11月10日
A.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公约证明》
B.北京市商务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C.北京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D.国家商务部签发的《特殊物种出口许可证明》
A.37874
B.2003年9月10日以前
C.2003年9月15日以前
D.2003年9月30日以前
A.2004年7月27日
B.2004年9月27日
C.2004年12月27日
D.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