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司向上海一家公司发出要约,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要约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
A.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B.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C.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D.向部分股东公开发出购回要约
E.强行收购
请问:这样做该项发盘是否可以撤回?为什么?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家注册公司,B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两公司因为一合同纠纷而打官司。A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判决之后,B公司拒不履行裁决,A公司只能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假如A公司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其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C.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甲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订了一份投资方案。该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
(1)在上海寻找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移动电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北京寻找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生产医疗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