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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不符时,商检局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不符时,商检局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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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如果合同中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和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则商检机构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如果合同中作为商检依据的品质条款和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则商检机构按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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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在使用离岸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上面,以出口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的条件下,只要商检证明货
物符合合同条件,卖方则不承担品质和数量方面的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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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1年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
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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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我方每月平均装运50
公吨,日方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其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装运出口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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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进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使用最多的为______。

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检

D.在出口地检验重量,在进口地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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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进出口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使用最多的为( )。

A.在出口国检验

B.在进口国检验

C.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验

D.在出口地检验重量,在进口地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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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我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
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A公司认为,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则认为合同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称,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作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问:

(1)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什么不当之处?

(2)你认为在凭样品成交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像A公司这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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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出口方在备货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

A.货物的品质、规格应该按合同的要求核实,以保证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B.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C.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D.备货时间应该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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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

1992年6月6日,我某进口商与某出口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白卡纸边(废纸)”300公吨,价格条款为FOB香港640港元/公吨,货款总额为192000港元,交货日期为1992年7月底前,目的口岸为福建省某码头,付款方式为买方于交货目前14天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写明“此合同开出L/C方为有效”。

1992年6月6日,进出口方和货物的实际用户某外贸公司经销部(以下简称用户)三方,就前述合同货物的品质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检验等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纯白的卡纸边”,“不得有任何杂物混杂其中”;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

进口方于1992年7月30日开出了信用证。随后派船将出口方实际交付的246公吨废纸从香港运至福建某港。

1992年8月27日,中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书证明,货物抽样检验结果为:白卡纸边重量占34.96%,杂纸和禁有物的重量分别占61.37%和3.67%。评定结论为:该批货物与合同及协议书要求不符。

在随后的协商处理过程中,出口方口头上同意进口人先将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以后再就不合格的部分协商处理。进口人称,用户已据此将其中20吨合格的废纸挑出来使用。但进口方和出口方未能就剩下的226公吨废纸的处置达成协议,进口方遂将争议提请仲裁。诉称:出口商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及协议书的要求不符,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据此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 裁决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157440港元及其利息;

(2) 要求赔偿进口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余元;

(3) 要求裁定出口人支付全部仲裁费、办案费。

但出口人在其答辩书、开庭时的辩论以及开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1) 协议书规定丙方(即用户)“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天内就该货物品质做出检验并提供书面证明”。而进口人提供的检验证书载明进口日期为1992年8月15日,出具检验证书的日期为1992年8月27日。因此该检验证书因迟延作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2) 进口人已使用了该批货物中的大部分,应视为其已放弃退货主张,接受了该批货物。剩下的部分废纸由于进口人擅自解包,致货物浸泡受损已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3) 出口人依照合同约定在1992年7月底已备货,并租船存放货物。由于进口人迟延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人遭受了巨大损失,进口人应赔偿被诉人租船费用的损失。

请对以上仲裁申诉作一裁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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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
的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商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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