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持有的丙上市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押。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质权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C.质权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该股权转让
A.质权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C.质权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该股权转让
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A.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
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
C.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
D.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
A.甲公司无权将该门面房转让给丙公司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C.乙银行有权优先对该门面房行使抵押权
D.丙公司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P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四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丁以其专利权出资。2009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09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向P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P公司章程规定:甲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规定,甲与第三人签订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上的合同时,应经董事会同意。2010年3月,甲以P公司名义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7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P公司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要求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查,M公司对甲越权签约的事实并不知情。2010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将P公司的部分设备出质,为N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甲对该事实不知情。2010年12月,P公司的债权人O公司要求P公司偿还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 问题:
P公司何时成立?
A.113.5万元
B.100万元
C.73.5万元
D.110万元
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5
B.15
C.20
D.35
A.乙丙丁戊
B.丙丁戊乙
C.丁戊乙丙
D.戊丙丁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