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京公司在2018年4月2日从经海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材料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荣京公司在2018年4月10日支付货款。则荣京公司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100
B.117
C.115
D.114.66
A.100
B.117
C.115
D.114.66
A.互购
B.易货贸易
C.补偿贸易
D.转手贸易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直通转关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直通转关
A.提前报关转关
B.直转转关
C.中转转关
D.直通转关
A.一般贸易
B.合资合作设备
C.外资设备物品
D.特定减免税货物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A.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
B.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C.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D.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1.资料:C公司发生下列投资业务:
(1)2007年1月2日,C公司在公开交易的股票市场上购买D公司5%的股票100万股,每股10.3元,其中0.3元为已宣告但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30000元,所有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2007年,D公司每股收益0.3元,2008年2月1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4元,股利发放日为3月15日。
(2)2007年1月1日,C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向E公司投资,占E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当日,E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1500万元。2007年,E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3月6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共100万元,发放日为2008年4月15日。
2.要求:根据以上业务编制C公司的会计分录。
POS公司在20×7年12月份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日,从AM公司赊购商品$16 000,付款条件:3/10,n/30,采用定期盘存制和总价法; (2)4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0 000,如数在20×8年1月份支付; (3)10日,预收PM公司购货款$30 000,将在20×8年2月份发货; (4)12日,用现金支付2日赊购商品款; (5)16日,向KF公司购货$ 80 000,签发一张面值$80 000,60天期,年利率9%的票据; (6)20日,向XY公司赊购办公用品$580; (7)POS公司在12月份内尚欠如下款项:雇员薪金$1000,本月房租$1500。 要求:编制上述12月份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包括年末所需的调整分录。
A.JULONG号
B.JULONG/@/501
C..@+JULONG/501
D.+JULONG/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