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有关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检察建议书,指出本市存在违规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情况,建议该局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职责,并要求在收到建议书两个月内书面回复。这一事例表明()①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②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③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安排自己的工作④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由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
B.由该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由该省人民检察院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D.由该省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16岁)盗窃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请问:(1)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的行政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
A.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分配住房
B.某行政机关为其机关的公务员分配住房
C.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嫖娼行为给予处罚
D.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A.某区教育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分配住房
B.某行政机关为其机关的公务员分配住房
C.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政府公务员的嫖娼行为给予处罚
D.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A.由于市土地局作出维持决定,此案的被告应为县土地局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法院判决撤销,应责令被告重作
D.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于当年8月25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 查终结后,公安局于当年10月15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根据书面材料,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于当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关某爆炸一案依法开庭审判,于月3月25日判决陈某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关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当庭宣告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将判决书于4月1日送达了当事人以及支持公诉的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判决书送达后第3天将被告人关某交付执行。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某未与陈某交换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以量刑过重为由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马某以对被告人陈某量刑过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后,要求市中级法院将与原审被告人陈某有关的诉讼材料予以移交,同时将对被告人关某的判决交付执行。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轻,遂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 19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做法错误的有哪些?
A.某市人民检察院甲负责承办何某涉嫌徇私枉法进行侦查时,何某利用朋友提供的“便利”顺利逃脱,甲依据案件紧急情况,应立即作出通缉的决定
B.金百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会计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33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乙有存款35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奔驰汽车一部租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还发现乙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这些财物可作如下处理:扣押奔驰汽车一部、查封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扣押军用子弹120发,冻结存款350万元
C.某市无业人员丙因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由某市公安局提请某市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被告知委托辩护人后,丙拒绝委托辩护人。开庭审理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丙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D.人民法院在审理丁走私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鉴于其又涉嫌另外三宗走私案,遂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则在此阶段,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