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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6月1日以电报形式对美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对方于9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美商的接受通知,此时()

A.除非我方及时提出异议,否则,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B.不管我方是否及时提出异议,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C.只有我方及时表示接受,该通知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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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价格,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
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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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
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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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形式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延误,我出口公司于9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此时__()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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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商成交,双方规定30%货款以T/T电汇方式汇款,余下的70%货款以D/P托收结算。请图示电汇支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商成交,双方规定30%货款以T/T电汇方式汇款,余下的70%货款以D/P托收结算。请图示电汇支付方式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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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5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2日”。A公司备货出运,于5月25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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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
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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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香港)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香港)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7日。后经买方查实,提单上列出的货轮实际上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港,日期与提单上的日期明显不符。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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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出口公司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5月9日,有效期
为2008年6月1日,有效期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甲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甲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迟交单)为由拒绝议付单据。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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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山东A公司于×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

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山东A公司于×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是,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W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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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船舶修造企业2019年签订AB两条船制造合同,A船合同价格1亿美元,2019年3月1日开工;B船合同价格2000万美元,2019年7月1日开工,该企业以船舶下水作为按合同总价60%记收入的节点,以船舶报关离境作为按合同总价30%记收入的节点,其余10%待报关离境一年后经船东确认后记收入,两条船于2020年3月10日下水,于2020年5月20日报关离境,下列有关先退税后核销的做法错误的有()。

A.2020年4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6000万美元

B.2020年4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7200万美元

C.2020年6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4000万美元

D.2020年6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4800万美元

E.2020年8月12日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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