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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A商业银行与甲设备公司、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A商业银行向甲设备公司提供1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借款期限为1年。由乙房地产公司作保证,若甲设备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乙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同年11月20日,A银行为确保到期能够收回借款的本息,又要求甲公司设定抵押。于是甲公司又找到丙物业有限公司,请求丙公司为其作抵押担保。随后,丙公司与A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将起一辆进口车(价值60万元人民币)抵押给A银行,为甲公司担保50万元债务。该抵押合同已经登记。2011年10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A银行多次催甲公司还款,但甲公司因效益差而无力偿还,于是,A银行要求乙公司偿还甲公司的借款本息,乙公司也不偿还。A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1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本案例中,A银行的债权既有乙公司的保证担保,又有丙公司的抵押担保,其债权未获满足时,A银行应如何行使担保权()。
A.乙公司负责偿还甲公司1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B.丙公司负责偿还甲公司1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C.乙公司应当就丙公司抵押担保的50万元以外的债权向A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D.乙公司应当就丙公司抵押担保的60万元汽车以外的债权向A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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