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地某厂与香港某公司经多次接触和洽谈,双方有意共同建立服装厂,为此签署了意向书。意向书写明:由

A.中哈两国共同在边境口岸霍尔果斯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中哈边境企业提供贸易平台
B.由于香港的许多商品都比内地便宜,住在深圳的小赵经常跟团到香港去疯狂购物
C.位于中越边境的广西某公司经常会与越南的某公司进行两国特产和生活用品的贸易
D.王某居住在中蒙边境地区的二连浩特市,经常自己开车到蒙古境内购买一些价格便宜的生活必需品
A.中国石油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在沙特开采的原油
B.我国内地某公司从香港进口的,在香港搜集的各国(地区)生产的废纸
C.我国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艘船舶,经海关查验发现,该船舶的主机是德国制造、钢板是日本制造、导航设备是英国制造,最后由韩国造船厂建造组装完成
D.我国首都钢铁公司进口的从澳大利亚矿山开采的铁矿砂
A.甲、乙公司经过多轮磋商对机床价格达成了一致,于是乙公司派人来与甲公司签约,甲公司突然加价,乙公司未同意,甲公司遂拒绝签约,乙公司因此不能及时开工
B.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就贸易合同与丙公司谈判,为了排挤丙公司,就向乙公司提出了更优惠的条件。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借故终止谈判,乙公司因此受损
C.甲厂与乙厂达成了药材供应协议,约定每月向乙厂供药材l0吨,后药材价格暴涨,甲厂希望能重新商定价格,遂停止供货,乙厂因此失去大批客户
D.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洽谈过程中甲公司接触到了乙公司保密的市场开发计划,遂拖延洽谈过程,暗中吸引乙的目标客户,致乙市场份额锐减
案例 提示行能否根据付款人(受票人)的授权部分付款交单?
案情
1995年4月,香港某公司委托当地A银行通过内地B银行向某进出口公司托收货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向某进出口公司(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额USD205020.00付款。同年12月,付款人通知B银行,该公司已将USD165020.0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银行将剩余的货款USD40000.00通过A银行付给出票人。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银行遂将单据交给了付款人。
1996年5月,香港某公司(出票人)致函B银行称,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该公司的正当权益,违背了国际惯例及《URC 522》准则。
问:在此谈判中,我国某工厂采取的是什么谈判技巧?这种技巧有什么好处?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