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能否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2005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苹果3000公吨,溢短装5%,单价每公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为同年10月,目的地为中国天津新港,因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8月15日复到有效。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签字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公司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公司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l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