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
D.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
D.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A.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B.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D.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A.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B.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C.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D.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E.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F.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G.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C.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A.2000
B.3000
C.4000
D.5000
A.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B.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C.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D.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A.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未严格执行医保目录政策
B.高套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C.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D.其他应予以四倍拒付违约违规费用的行为
A.知识点讲解错误的
B.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D.上课使用方言的
A.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B.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
D.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