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认购出资4万元,乙认购2万元,1年后公司利润为9万元,甲实缴1万元,乙缴足出资。设立公司时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分配的利润是()。
A.6万元
B.3万元
C.4.5万元
D.9.5万元
A.6万元
B.3万元
C.4.5万元
D.9.5万元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 6年
D.董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A.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B.会议决定由乙担任财务负责人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
A.全体股东约定本公司股东分红的比例,甲、乙、丙依次为4:3:3
B.本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计数比例,甲、乙、丙依次为4:3:3
C.全体股东约定,本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确定认缴出资的比例,甲、乙、丙依次为4:3:3
D.本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
A.股东达成设立公司合意时
B.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时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时
D.乙补缴出资并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时
A.由甲和乙共同代丙补缴
B.由丙补缴,甲、乙不承担连带责任
C.由丙补缴,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不予补缴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A.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3万元
B.甲以现金2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3万元
C.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
D.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一处房屋出资,作价5万元、丙以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3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4)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5)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6)2006年6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