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0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
(3)8月6日,发往A烟厂烟叶一批,委托A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A烟厂没有同类炯丝销售价格。
(4)8月20日,委托A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8月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
(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
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