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客户携带保函原件至经办行查询,由()核对信贷业务系统中保函有关信息后,统一负责对外回复。
A.经办行
B.营运管理部
C.省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D.放款中心
A.经办行
B.营运管理部
C.省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D.放款中心
A.经办行
B.营运管理部
C.省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D.放款中心
A.所有客户签章的空白借款申请书禁止保管
B.客户签章的空白授权书禁止保管
C.未提交至征信查询岗的征信授权书
D.客户公司章程原件
案例 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1.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2.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须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3.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4.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1.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2.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3.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4.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5.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6.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
然而,买卖双方虽经多次磋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稍后,招标方通过当地D银行开来两份信用证,来证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按间隔相等的时间分三批运达港口,最迟装期为×年9月25日,在保函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且已落实反担保的情况下,我方担保行于×年6月22日指示D银行转开金额为21万美元的中标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时交货或短装情况下凭书面索赔函得到偿付,保函效期至全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60天内有效或至×年11月30日,以早者为准。”同时,还声明此保函系根据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开立。11月10日,担保行获悉最后一批货已于9月25日到达目的港,便致电D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是,直到11月24日,对方才复电称:保函受益人未退正本保函,并提示保函效期至×年12月30日。随后,担保行在12月14日接到D银行电告: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12日通过公证机构提交正式函件,声言保函申请人违约,要求担保行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起息日为12月13日。经了解,保函申请人发送的第三批货晚到目的港,根据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为全部货到后60天,而W国法律另赋予15天宽限期,所以最迟索赔日应为12月10日,但对方称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12月10日和11日两天是当地假日,故D银行在12月12日受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结果,担保行与保函申请人在多次努力未能劝阻对方撤回索赔的情况下,为维护信誉,不得不于12月31日对外赔付,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和利息。次年1月16日,此案以担保行收到对方撤函通知,但已作出赔偿的重大代价而告终。
案例 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以下对询证函的处理方法中,正确的是()。
A.在粘封询证函时进行统一编号
B.寄发询证函,并将重要的询证函复制给被审计单位进行催收
C.有10封询证函直接交给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员,由其到被询证单位盖章后取回
D.有10封询证函要求被询证单位传真至被审计单位,并将原件盖章后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A.进口贸易的性质进行申报;
B.国外支付赔偿的性质进行申报;
C.无须申报。
A.基层用款单位
B.基层财政特设专户
C.基层财政账户
A.协助打印信用报告
B.一口拒绝
C.拒绝办理,并告知老人原因
D.打电话给老人的儿子,和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