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公司于2003年6月销售一批本年度新研制的A产品,售价为936万元(含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600万元。
7.甲公司于2003年6月销售一批本年度新研制的A产品,售价为936万元(含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600万元。甲公司对售出的A产品提供1年的保修期,1年内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公司负责免费修理。甲公司预计发生的保修费用为产品售价的2%至3%之间。至年末未发生修理费用。
甲公司于11月3日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东方公司状告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东方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试销的新产品中采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要求甲公司停止该项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80万元。甲公司认为在其研制、生产和销售该项新产品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东方公司的专利权,遂于11月 15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反诉东方公司侵犯本公司的名誉权,要求东方公司赔偿其损失费200万元。至12月31日,诉讼尚在进行中,本公司无法估计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和可能支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