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为()。
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B.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C.对于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应当申报,劳动债权除外
D.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开始行使优先权 参考
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B.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C.对于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应当申报,劳动债权除外
D.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开始行使优先权 参考
A.债权人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振源公司一笔货款
B.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乙得知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从振源公司的债权人手中以五折的价格购得对振源公司的一项债权
C.债权人丙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得知振源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为担保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赊购振源公司一笔货物
D.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丙得知振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向振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的到期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D.可撤销,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A.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提起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C. 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D.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A.甲、乙、丙三人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该合伙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法院受理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则持有出资10%以上的合伙人甲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必须暂停行使
C.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时间为不超过六个月
D.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认可
D.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于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的()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等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来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
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问:此案中那些做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