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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公司代B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8月,A2016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55万元(含税),其中代B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23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8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0万元。A公司选择按差额纳税。2016年8月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12
B.0.19
C.1.60
D.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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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9
解析: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55-23-18-10)÷(1+5%)×5%=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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