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2008年度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8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给企业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
(3)2006、2007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
(4)本年度在A、B两国分别设立三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乙两个公司,在B国设立了丙公司。本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10万美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0万美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美元。甲公司在A国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丙公司在B国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说明:该企业要求其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假设汇率为1美元=7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有关纳税事项:
①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
②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
③200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④2008年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
⑤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⑥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⑦2008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