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案例:
2008年8月6日,某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在对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某制药公司擅自启用已在供电公司办理过暂停使用手续的400kVA变压器,即当场填写下发了《违约用电通知书》,告知制药公司停止使用该变压器,在2008年8月8日内到供电公司补交擅自启用办理暂停手续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容量电费和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办理相关手续,若逾期未处理,供电公司将采取停电措施。直到8月12日上午,制药公司也未到供电公司补交基本容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及办理相关手续,12日下午用电检查人员到制药公司配电室,在未找到值班电工的情况下直接中止了擅自启用的400kVA变压器的用电。制药公司当时正在生产一批抗菌素,因停电造成炉内的温度达不到标准,生产出的抗菌素质量不合格。制药公司遂向供电公司提出远高于10倍的补交基本容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赔偿请求。在双方各持己见、难以协商的情况下,制药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以供电公司违法停电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
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直接中止用户擅自启用的已在供电公司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存有过错?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阐明理由。
窃电案例:
2004年6月,某供电公司在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某宾馆计费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且打开该电能表表尾盖,发现其一相电压虚接,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判定该用户窃电,取证后立即向该宾馆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并对其中止供电。该宾馆负责人对供电公司的检查行为不予配合,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停电两周后,该宾馆负责人向供电公司递交“恢复供电申请”,并补交了电费,承担了违约使用电费,供电公司即对宾馆恢复了供电。但2004年7月,宾馆以供电公司违法停电给宾馆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时以发现电压虚接,即认为原告窃电,证据不足。被告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理由是为了恢复用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退还已承担的违约使用电费,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1.作为用电检查人员你认为该宾馆是否存有窃电行为?
2.你将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进行抗诉?
触电案例:
2007年3月15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某,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两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3月19日15时,施工人员邓某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侧肌力减退。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m,房主张某建房承包给李某的建筑队,邓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某、房主张某、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张某与李某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张某得知李某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张某害怕,折返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A.公安机关查获张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2000克,纯度为10%。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的数量是2000克
B.李某向胡某求购三氯甲烷,胡某知道李某购买三氯甲烷是为了制造毒品,能卖大钱,于是开出了每千克5000元的高价。李某因制毒急需原料,经讨价还价,以每千克4000元的价格成交。胡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C.张某是某医院负责药品管理的医生,长期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提供毒品。张某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D.肖某在制造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销售有毒食品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触电案例:
2008年6月8日7时许,某村村民杨某租用邻村毕某的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雇佣司机张某正在开车收割小麦中,车主毕某登上了收割机的麦仓,当其发现前方的田间低压线路时,便在收割机上喊叫并用麦粒撒向驾驶室试图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察觉,当收割机在低压线下通过时,毕某后颈部碰触带电低压线,造成低压触电死亡。经现场勘察,涉案低压线路产权属某村,低压带电导线对地距离4m,收割机高度2.85m。死者家属李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村村委、某供电公司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69585元。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