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200台设备,单价1万元;乙公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甲公司董事长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可一次性付清货款或者先预付10%的货款;(3)可采用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余款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验收后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按标的总额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款,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入账。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问题:
A.A地法院
B.C地法院
C.B地法院
D.D地法院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按购电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
【案例3】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A.4月20日
B.3月18日
C.5月30日
D.4月28日
A.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因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
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应当向乙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当将甲的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均分给乙、丙
2005年3月2日,甲市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与乙市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煤业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热电厂供给大同优混煤共15000吨,靠港价240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为担保此合同的履行,热电厂、煤业公司又与明阳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煤业公司到期不履行合同,由明阳公司承担替代履行责任。2005年4月8日,煤业公司从乙市发货15000吨。4月10日,该运煤船抵达甲市合同约定的某海港锚地后,煤业公司从多方渠道得知:在当地人民法院以热电厂为被告的案件有十余起,其中已经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共6件,执行标的400余万元:其厂内全部发电机组以及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当地一家信用社。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l万元且对外亦无债权。(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煤业公司可以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何种制度保护自己?
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简单之债吗?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中乙公司交货义务的履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