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与李二系亲兄弟,李大独身无子,李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李小过继给李大,李大未置可否。事后李大仍
A.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C.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D.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A.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C.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D.李大与李小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五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A.李某的所有遗产归蒋某所有
B.因遗嘱一为公证遗嘱,故李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C.对于李某遗产的处理,应当以遗嘱二为准
D.李某的遗产应当由蒋某和李甲平分
A.妨害公务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A.700—799
B.800—899
C.900—999
D.1000—1099
A.李老汉的妻子
B.李老汉所在的村委会
C.李老汉的大侄子
D.李老汉在法院工作的小外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