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男,29岁,某医院材料保管员。1993年以来,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盗窃单位的医用材料,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被告人白某,男,29岁。2009年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1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2002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2002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2002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2002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了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一)目的:练习行政单位流动资产的账务处理。 (二)资料:某行政单位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开出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800元备用。 2.购买办公用品一批,价款78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认购国库券50000元,开出转账支票,取得等值的国库券。 4.李华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250元,原借差旅费1500元,余款当即交回。 5.到期兑现国库券本金5000元,利息500元, 6.从甲城市购买办公用A材料500千克,1000元;B材料400千克,价格1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款共计2200元及运输费用380元。 7.盘盈A材料10千克,计20元,盘亏B材料20千克,计60元,经查明,盘亏A材料全部系仓库保管员吴明的责任,应由其赔偿。 8.配料保管部门向财会报送的“发出材料汇总表”中列出:发出A材料50千克,平均每千克2元;发出B材料40千克,平均每千克3元。 9.与某医院是合作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第一季度末,该行政单位欠医院的医疗款项为65000元,已通过银行支付。 (三)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为该行政单位作出有关的会计分录。